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2009號
KSDV,112,司促,12009,2023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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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009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劉傑峰
債 務 人 陳蔡美香

蔡美珠

蔡玉


蔡林春美

蔡志偉

蔡志忠


一、債務人蔡林春美蔡志偉蔡志忠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榮宗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蔡美香蔡美珠蔡玉財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柒仟零柒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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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