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1430號
KSDV,112,司促,11430,2023070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43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王敦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零捌拾柒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王敦正(原名:王柏翔)
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
國112年06月15日止累計74,087元正未給付,其中69,689元
為消費款;3,198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
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
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
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112年度司促字第011430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9689元 王敦正(原名:王柏翔) 自民國112年06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