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抗字,111年度,88號
TNHV,111,抗,88,2023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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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88號
抗 告 人 洪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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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抗告人因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蔡楊淑
珍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經相對人即拍定人吳文忠對於執
行法院所為執行方法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臺灣
嘉義地方法院所為裁定(111年度執事聲字第16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相對人吳文忠經原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8771號強制執 行程序拍定訴外人蔡楊淑珍所有如附表所示房屋土地(下稱 系爭標的),嗣因抗告人以其係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下稱4 98之4土地)之共有人為由,對498之4土地主張行使優先承 買權,原法院司法事務官准其所請(下稱原處分),相對人 對原處分聲明異議。原法院以:執行法院所定本件拍賣條件 既為系爭標的全部合併拍賣,相對人即不得僅選擇其中部分 不動產進行投標,同理,抗告人倘欲主張優先承買,亦應依 同一條件(或相同條件)合併就系爭標的全部優先承買,不 得僅就498之4土地優先承買,因此認原處分不當,廢棄原處 分,並發回原司法事務官另為適法之處理。抗告人對該裁定 不服,提起本件抗告。
二、按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所稱之優先承購權,乃基於該法律 規定,對於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而生「先買特 權(先買權)」之形成權,一旦行使該權利,即係對出賣人 行使買賣契約訂立請求權,並請求出賣人按其與第三人約定 之「同樣條件」補訂書面契約。易言之,該權利係指他共有 人於共有人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時,對於該共有人有 請求以「同樣條件」訂立買賣契約之權而言。因此,出賣之 共有人與他人所訂契約或他人承諾之一切條件,優先承購權 人必須均表示接受,始得謂為合法行使優先承購權;倘有部 分不接受或擅加變更買賣條件時,自不得認係合法行使優先 承購權。又強制執行法上之拍賣應解釋為買賣之一種,即拍 定人為買受人,而以拍賣機關代替債務人立於出賣人之地位 為出賣,故於執行法院拍賣二筆以上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 之情形,若經執行法院代債務人(出賣之共有人)定合併拍 賣之條件,並經拍定人依該條件標買,主張優先承購權之人



自應為合併購買之表示,始得認其已依上開「同樣條件」之 趣旨合法行使優先承購權。
三、經查本件執行法院係就系爭標的全部合併拍賣,業經本院調閱原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8771號民事執行卷宗查明無訛,則依上說明,抗告人欲主張優先承買,自應依同一條件即就系爭標的全部優先承買,不得僅就498之4土地優先承買,原裁定認抗告人僅選擇就系爭標的其中498之4土地優先承買,其行使優先承買權並不合法,因認原處分准抗告人僅就498之4土地優先承買,顯有侵害相對人即拍定人利益之情事,相對人聲明異議竟遭原法院司法事務官駁回,尚有未洽,而廢棄原處分,經核於法並無違誤。又498之4土地現為巷道,且屬系爭標的之法定空地,並受套繪管制等情,有拍賣公告、查封筆錄及嘉義市政府函可稽(見執行卷第97至98頁,本院卷第57至58頁),亦應與其餘房地合併由一人取得,以免徒增系爭標的之歸屬及利用關係之複雜,原處分准抗告人僅就498之4土地優先承買,自非妥適之執行方法,該執行方法自屬不當,原裁定廢棄原處分,自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提起再抗告應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宣妤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466條之1第1、2項規定: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 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 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附表:
111年度抗第88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嘉義市 東區 荖藤 498之4 38 2分之1 備考 2 嘉義市 東區 荖藤 498之5 131 全部 備考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58 嘉義市○區○○段000○0地號 -------------- 嘉義市○區○○○00○0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三層樓房 1樓層:72.04 2樓層:66.26 3樓層:66.26 合計:204.56 全部 備考 2 369棟次 嘉義市○區○○段000○0地號 -------------- 嘉義市○區○○○00○0號 鋼筋混凝土造鋼土造住宅 地面層:13.23 2樓層:14.51 3樓層:14.51 4樓層:80.80 5樓層:91.06 合計:214.11 ㈠雨遮鋁架11.12 ㈡雨遮鋼筋混凝土造5.13 ㈢陽台鋼筋混凝土造5.99 ㈣陽台鋼筋混凝土造5.99 ㈤陽台鋼筋混凝土造7.27 合計35.50 全部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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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