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704號
TPHM,112,聲保,704,2023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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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7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岩鍠(原名:周法德)




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家字第2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及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原名:周法德)因家庭暴力(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在監獄中 執行。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7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 8條第1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 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6 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7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96 6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2年7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 11201596600號)、綜合評估(㈠暴力危險評估:低危險;㈡ 再犯可能性評估:低危險;㈢量表Static甲99:低;㈣量表Mn SOST甲R:低)及卷附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戶籍謄本、受刑 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 查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 療摘要記錄表、個案輔導記錄、個別教誨紀錄、個案入監評 估報告書、強制診療紀錄甲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 導教育成效報告、Static甲99 and RRASOR、MnSOST甲R等量 表、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收容人切結書等資料,認聲請人 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 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呂煜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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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