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救字,112年度,1號
ULDV,112,司救,1,20230710,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廖春玉


代理人(法
扶律師) 林再輝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廖威翔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著有明文。又經分會准 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 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
二、聲請人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 ,有該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在卷可稽。且未有顯無 理由之情形,依上開規定,其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