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32號
HLDV,112,司拍,32,2023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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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代 理 人 花蓮縣富里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簡明志


相 對 人 潘偉昌
潘葵舟
潘葵伶
潘春吉
古璦榛
古峰
古繢綸
古俊賢
古芮瑀
江淑慧
江孆妮
江順吉
江慶蘭
江亭君
江金里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江淑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申請貸款自建之國民住宅,其因貸款所生之債權,自簽訂 契約之日起,貸款機關對該住宅及其基地,享有第一順位之 法定抵押權,優先受償。國民住宅條例第27條定有明文。次 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亦 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江劉玉娘為自建國民住宅於民 國(下同)76年7月3日,與原債權人台灣省政府簽立國民住



宅貸款契約,向原債權人台灣省政府借款新臺幣(下同)300, 000元,借款期限為15年,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 設定300,000 元之普通抵押權,嗣因原債權人台灣省政府功 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系爭抵押權由聲請人接管,亦經辦妥登 記在案。惟清償期已屆至,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債務,共尚欠 555,995元,又被繼承人江劉玉娘業已於83年10月9日死亡, 聲請人遂以其繼承人為相對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 語,並提出國民住宅貸款契約影本一件、戶籍謄本二十一件 、拋棄繼承查詢文件、監護宣告查詢文件、繼承系統表一件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六件、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二件(以 上均為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土地): 112年度司拍字第32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富里鄉 富安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166.06 1分之1 江劉玉娘(1分之1) 002 花蓮縣 富里鄉 富安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30.12 1分之1 江劉玉娘(1分之1) 003 花蓮縣 富里鄉 富安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0.02 1分之1 江劉玉娘(1分之1)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32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 暨所有權 範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永安街123號 富安段0000-0000地號 國民住宅、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1層 一層84.32 84.32 平方公尺 1分之1 江劉玉娘(1分之1)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 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 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 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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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