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4號
HLDV,112,勞補,4,2023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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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4號
原 告 沈君茹
原 告 蔡毓璘
原 告 翁燕
原 告 許春嬿

原 告 蔡惠美
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被 告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
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
有明文。查本件原告等5人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工資共新臺幣(
下同)1,286,183元,以該金額為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先徵第一審裁
判費4,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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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