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421號
TNDV,111,訴,421,20230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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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21號
原 告 漢天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清
訴訟代理人 陳正芳律師
被 告 許木

祥瑞

許祥麟

蔡許素鶯

許素榕

黃許羞花

許瑞展

許芳銘

黃許久美

黃許雪治

許峯祥

許耀元

廖淑敏

許朝棟

許朝俊

許銘宏

許碧蘭

王許妙虹



陳建文

陳而煌

陳怡秀

陳夙芳



陳文娟

建霖


陳而恭

陳來修

陳曉凡

陳書凡

陳克

陳而舜

吳香滿

吳璧如

鄭夙芬

兼監護人 鄭之偉

被 告 鄭夙玲


鄭夙媛

鄭夙良

秀娥


秀惠

陳盈安

陳姿安

陳建華

陳怜吟

陳美嬌

陳俊吉


陳啓璋

陳志誠

陳建良

淑珠

陳淑芬

陳淑珍

陳如瑩

陳玉瑛



陳麗香

盧泰安

盧泰龍

盧怡靜

盧眞禮

盧宥


王盧麗珠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瑩
被 告 郭盧麗娥

盧玲眞

李孟峰

李美慧


郭明

郭明耀


郭力華

郭力菁

郭家佑

郭明

郭秀禎

張天河

張灯城

張婷婷


張智傑


張美麗

張月花

盧豐智

盧性良


盧幸

盧姿燕

盧春伶


李林秀梅

李岳融

吳宗豪


吳宗龍

吳幸娟


吳青蓉

許木澤 年籍不詳

林水源

翁妙佳


王文

王明彥

王煥樂

王松

王淑霞

許峯銘

陳致沅

陳建良

陳柏甫

陳建名


陳姿蓉

王葉美華

王敬彬

王敬欽

林雅文

兼輔助人 林水源

被 告 陳威仲

陳威豪

陳聖

李許蓮

李信興

李素惠

李佳芳

李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二編號6中關於受補償人「李岳」記載,應更正為「李岳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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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天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