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005號
聲 請 人 林祐賢
代 理 人 周德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77號公示催告。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12年6月26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00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0 1 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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