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403號
TPDV,112,補,1403,2023071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03號
原 告 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樹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聯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億6,771萬8,6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6萬8,95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6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1/1頁


參考資料
富聯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