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402號
TPDV,112,補,1402,2023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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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02號
原 告 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樹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聯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億3,049萬3,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6萬6,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6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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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聯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