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石千鈺(原名石光晳、石文虔)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22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
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 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 人固得依同法第33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然應於訴訟程序終 結前為之,如訴訟程序業已終結,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 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71年台聲第 123號裁判、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二、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經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22號聲請迴避事件,業已於民國 112年3月29日裁定而終結,有上開裁定在卷可查,而聲請人 係於112年4月26日具狀聲請該事件法官迴避,有收狀戳在卷 可稽,是聲請人於上開事件終結後,始聲請承審法官迴避,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陳威帆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