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12年度,375號
TPDV,112,司司,375,2023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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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郭冠群即典鋒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郭冠群為典鋒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典鋒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典鋒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12年6月27日清算 完結,且已繳納稅額、無滯欠稅捐,並已造具資產負債表、 綜合損益表、清算期間收支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 、監察人審查書、股東會承認證明,並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信義分局清算核定清算稅額,向本院聲報在案,茲典鋒股份 有限公司指派郭冠群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郭冠 群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業據提出股東會決議、身分證等件 影本及保存人同意書為證。
三、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60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 卷宗審認結果,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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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