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702號
TPDV,112,司促,7702,202307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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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7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定代理吳東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翡翠世家珠寶精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雙 方簽署「專櫃廠商合約書」,因營運不佳,提前於民國(下 同)109年9月24日終止合約,因積欠款項新臺幣34,640元, 故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翡翠世家珠寶精品有限公司(下稱翡翠世家公 司),唯一董事李志宏業於111年5月8日死亡,有戶籍謄本 系統查詢結果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本院於112年6月 20日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應陳報是否選任特別代理 人?所生之費用由聲請人墊付或考量是否有對翡翠世家公司 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該裁定於112年6月28日送達聲請人, 亦有送達證書在卷供參,然聲請人迄未補正。因相對人目前 無法定代理人行使代理權,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 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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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