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達通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和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
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97萬1,8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02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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