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1年度,316號
TPDV,111,建,316,2023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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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16號
原 告 漢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偉
訴訟代理人 蕭聖澄律師
被 告 永森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存勤
訴訟代理人 謝文欽律師
曾至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31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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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森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昇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