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保固責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6584號
TPDV,110,訴,6584,202307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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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5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央電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剛
訴訟代理人 黃威彼
蘇錦霞律師
邱宛琳律師
魏憶秀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固責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
2年5月17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65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原判決係為原告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既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
,則其上訴利益即為原審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25
6萬2,753元(見本院卷二第12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9,66
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杜慧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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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央電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