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09年度,9號
TPDM,109,金重訴,9,202307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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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
109年度金易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張皓翔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盧明軒律師
周嶽律師
被 告 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鼎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共同代表人 李祐鑫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李子聿律師
被 告 陳效梅




選任辯護人 陳以敦律師
宋思凡律師
被 告 温立君




選任辯護人 陳義文律師
鍾慶禹律師
被 告 石逢利


選任辯護人 廖芳萱律師
黃佑民律師
高巧玲律師
被 告 吳俊賢





選任辯護人 林懿君律師
被 告 王雯臻





選任辯護人 黃炫中律師
被 告 江語婕



選任辯護人 蔡文傑律師
被 告 吳明芬




選任辯護人 郭上維律師
被 告 汪孝軒


李志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彥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
字第29320號、109年度偵字第7766號、109年度偵字第7975號)
及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17269號),並移送併案審理(109
年度偵字第5023號、14075號、109年度偵字第17269號、第17833
號、110年度偵字第287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皓翔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如附表A編號1「主文欄」所示之刑(含沒收)。
李祐鑫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如附表A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刑(含沒收)。
陳效梅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如附表A編號3「主文欄」所示之刑(含沒收)。 
温立君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如附表A編號4「主文欄」所示之刑(含沒收)。
石逢利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如附表A編號5「主文欄」所示之刑(含沒收)。
江語婕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如附表A編號6「主文欄」所示之刑(含沒收)。
吳明芬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如附表A編號7「主文欄」所示之刑(含沒收)。
王雯臻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如附表A編號8「主文欄」所示之刑(含沒收)。
吳俊賢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如附表A編號9「主文欄」所示之刑(含沒收)。
李志豪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如附表A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含沒收)。
汪孝軒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如附表A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含沒收)。
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科如附表A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罰金(含沒收)。
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科如附表A編號「



主文欄」所示之罰金(含沒收)。
鼎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科如附表A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罰金(含沒收)。
事 實
一、張皓翔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晟公司)登 記及實際負責人,復為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 麗公司)、鼎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昕公司)實際負 責人,並以總經理之身分綜理鼎晟公司、鼎麗公司及鼎昕公 司(下合稱鼎晟等公司)各項營運決策及業務等事宜;李祐 鑫為鼎麗公司、鼎昕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自民國102年11 月起擔任鼎晟公司業務部主管,嗣於107年升任副總經理。 鼎晟公司之主要營業項目原係不動產買賣及租賃,另從事不 動產開發之分析規劃,再交由鼎麗公司執行,至鼎昕公司則 依張皓翔調配,進行個別新建案之專案處理。陳效梅、温立 君、石逢利、吳明芬、江語婕、王雯臻、吳俊賢、李志豪及 汪孝軒等人均受僱於鼎晟公司或鼎麗公司(任職時間及受僱 公司詳附表一),擔任業務部之業務員。
二、緣被告張皓翔於100年間起,因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於100 年5月15日通過,同年6月1日施行,依該條例規定,如所有 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在我國境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 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除特定排除課稅項目 外,皆應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10%至15%(即俗稱奢侈 稅),是原建案及停車位買賣業務即無法繼續推行,然因鼎 晟公司存有對外取得大額資金以營運之需求,且鼎晟公司之 主要資產即停車位難以持向銀行借貸,如向一般融資公司借 款又需負擔高額利息,張皓翔乃自行設計附表二所示之「雙 贏方案」以向民眾借款(此部分詳後述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
三、詎鼎晟等公司其後因另有資金需求,張皓翔李祐鑫及業務 員陳效梅、温立君、石逢利、吳明芬、江語婕、王雯臻、吳 俊賢、李志豪及汪孝軒等人,均知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 銀行業務,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 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 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 ,竟共同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及準收受存款業務之犯 意聯絡,為下列行為:
㈠、於103年間起,因張皓翔在大臺北地區尋覓需外部資金投入之 土地整併或都更重建案,並擬以向建商提供資金而由建商支 付權利金,另向建商折價購入預售屋日後再由建商買回或自



行出售之方式以獲利,而需大量資金投入,為募集款項並避 免公司資金閒置於各該建案所屬建商,張皓翔乃設計「不動 產方案」以吸收資金,其方案內容依契約約定可分為: 1、簽訂「借款契約書」部分:由相對人(下統稱客戶)出借附 表三所示款項予附表三所示公司,公司按月給付附表三所示 利息。公司並願簽發本票及預售屋買賣契約(或類似契約) 以為擔保,亦即如於契約到期日或終止日,公司未能清償借 款本金,客戶得將借款債權轉換為特定不動產之買賣價金, 並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雙方另約定得期前終止,且於契 約終止或期滿後,由公司返還本金及剩餘利息,附表三所示 客戶則應返還擔保本票及預售屋買賣契約等文件。 2、簽訂「投資契約書」部分(內容大抵同簽訂「契約書」、「 共同投資契約書」、「共同契約書」者):由客戶提供附表 三所示款項予附表三所示公司以用於投資建案,公司按月給 付附表三所示報酬。公司並願簽發本票及預售屋買賣契約( 或類似契約)以為擔保,亦即如於契約到期日或終止日,公 司未能清償投資本金及報酬,客戶得將債權轉換為不動產之 買賣價金,並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雙方另約定得期前終 止,且於契約終止或期滿後,公司應給付原投資本金及剩餘 報酬,給付後附表三所示客戶則應返還本票及預售屋買賣契 約等文件。   
3、張皓翔於設計出上開不動產方案後,即交由李祐鑫帶領業務 部業務員執行。業務員除每日回報相關案場業績狀況並由公 司員工登記以利後續其他業務之推動,張皓翔李祐鑫亦每 週召開業務會議,於會議中檢視業務員之銷售業績並說明新 進標的及推銷方法。另李祐鑫於擬定業績獎金辦法送交張皓 翔簽准後實施,即業務員如成功招攬款項後可按所招攬借款 或投資款金額分取0.3%之業績獎金,李祐鑫則可抽取0.15% 之主管獎金。而陳效梅、温立君、石逢利、吳明芬、江語婕 、王雯臻、吳俊賢、李志豪、汪孝軒等業務員分別告知不特 定民眾「不動產方案」之相關訊息,致如附表三所示之人於 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投入不動產方 案,並匯入附表五編號1至6所示(包括但不限於)業務員指 定帳戶中,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50億7,459萬2,400元, 客戶另依附表三所示之每月付息金額欄所示利率領取利息或 報酬。 
㈡、然因104、105年間,張皓翔以鼎晟等公司投資之建案未如預 期進展,且公司不定期需要資金,復因前交付款項之部分客 戶反應欲免除申報及繳納利息所得稅捐,張皓翔遂擬定短期 借貸之方案,其方案內容為由附表四所示張皓翔李祐鑫



公司向附表四所示之客戶借款,借款期間均為一年以下之短 期借貸,復按月給付附表四所示利息,並提供公司所開立之 本票以為擔保,期滿借款人返還本金,附表四所示客戶應返 還本票。而張皓翔於設計出上開方案後,亦交由李祐鑫帶領 業務部業務員執行。另李祐鑫同於擬定業績獎金辦法送交張 皓翔簽准後實施,即業務員如成功招攬借款後可按所招攬借 款金額分取0.15%之獎金。而陳效梅、吳明芬、吳俊賢、李 志豪、汪孝軒(温立君、石逢利江語婕、王雯臻未參與此 部分犯行)等業務員即分別告知不特定民眾上開方案之相關 訊息,致如附表四所示之人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時間、以如附 表四所示金額投入資金,並匯入附表五編號1至10所示(包 括但不限於)業務員指定帳戶中,金額共計23億79萬元,客 戶則依附表四所示之每月付息金額欄所示利率領取利息。此 外,張皓翔另自行向附表四之一所示之人借用款項,雙方並 約定可隨借隨還,另依約定期間給付附表四之一所示利息, 附表四之一所示客戶於如附表四之一所示時間,將款項匯入 附表四之一所示張皓翔指定帳戶中,金額共計2億470萬元, 客戶並依附表四之一所示之每月付息金額欄所示利率領取利 息。(附表四、四之一合稱「短期借款方案」)。而以此方 式吸收之款項,如係進入附表五編號6至10所示張皓翔、李 祐鑫等個人帳戶,則依張皓翔李祐鑫資金調度規劃,以「 股東往來」之方式借予鼎晟公司、鼎麗公司使用。四、鼎晟等公司以附表三所示不動產方案、附表四、四之一所示 吸收款項共計75億8,008萬2,400元,嗣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 市調查處(下稱臺北市調處)於108年12月3日持本院核發之 搜索票,至鼎晟等公司之設立地址及張皓翔李祐鑫、陳效 梅等人住處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Β所示之物。五、案經臺北市調處報告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 署)檢察官自動簽分偵辦後起訴;告訴人戌○○、Z○○、R○○訴 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告訴人N○○、R○○、地 ○○、宙○○、白玲樺、宇○○、D○○、Z○○、卯○○、T○○等訴由臺 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 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 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



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 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本案據以認定被 告等人犯罪事實之證據,部分屬於傳聞證據,除被告張皓翔李祐鑫及其等辯護人爭執共同被告即證人温立君、證人丁 ○○、H○○於調查局詢問及偵查中所述(見本院卷二第508至51 0頁、本院卷四第440頁),其餘被告及辯護人均不爭執得作 為證據(見本院卷一第329至337頁、第381頁、第417頁、本 院卷二第267頁、第471至472頁、第508至514頁、本院卷三 第11頁、第362頁、第449頁、本院卷四第237頁),本院審 酌該等傳聞證據作成之情況亦無違法或不當情事,因而認為 適當。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該等 傳聞證據均具備證據能力而得作為證據。 
二、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因檢察官 代表國家偵查犯罪時,原則上當能遵守法定程序,且被告以 外之人如有具結能力,仍應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 ,故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明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 況者外」,得為證據。至於有無不可信之情況,法院應依卷 證資料,就該被告以外之人於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諸 如:陳述時之心理狀況、有無受到外力干擾等),予以綜合 觀察審酌,而為判斷之依據。又偵查中訊問被告以外之人, 上訴人或其辯護人對該證人雖未行使反對詰問權,但依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得為 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 其得為證據,亦即,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 察官所為之陳述,因其陳述未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合 法調查之證據,但非為無證據能力,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 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資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 證據。倘被告於審判中捨棄對質、詰問權,自無不當剝奪被 告對質、詰問權行使之可言(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58 2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張皓翔李祐鑫雖爭執證人温立 君、丁○○、H○○於偵查中具結後之證述未經對質詰問,然因 查無相關證據可認檢察官有何違法取證情形,而有違反陳述 者之自由意志等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均得為證據,且上開證 人於本院審理中經傳喚以證人身分具結後作證,被告張皓翔李祐鑫並委由其等辯護人行詰問程序,詰問權已獲得確保 ,並經本院提示上開證人之偵訊陳述,供其表示意見,已完 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是本院就前揭證人於偵訊時之證詞 ,經調查後,採為判決之依據,於法並無不合。三、被告張皓翔李祐鑫及其等辯護人雖認共同被告即證人温立 君、證人丁○○、H○○於調查局詢問時所述均無證據能力,惟



本院並未採用該等陳述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證據,自毋庸贅 其證據能力之有無
四、以下援引之非供述證據,並非違法取得,且與本件待證事實 具有證據關連性,均應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認定部分:  
㈠、訊據被温立君、石逢利李志豪、汪孝軒對於上開犯罪事實 均為認罪答辯,被告張皓翔李祐鑫陳效梅、吳俊賢、王 雯臻、江語婕、吳明芬、鼎晟公司、鼎麗公司及鼎昕公司就 被告等於公司任職情形及附表三、四、四之一所示約定內容 均不爭執(除被告張皓翔就附表四之一以外),然矢口否認 有何違反銀行法之犯行,辯稱:
1、被告張皓翔及辯護人辯稱:鼎晟公司、鼎麗公司均係以經營 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不動產買賣租賃等為業,除早期專營 停車位買賣及租賃,後發展不動產都市更新,商業營運成功 且行之有年,而非以違法收受存款為其業務。不動產方案及 短期借款方案係因綜合考量資金借貸成本及回饋客戶,乃為 有效利用公司資金而推行,且法律關係均成立於特定且與公 司有信賴關係之客戶間,而非對外向不特定民眾募集資金, 又公司資產實足以因應擔保客戶之權益。另就相關利息亦無 顯著超額,不該當與本金顯不相當此要件。再者,被告張皓 翔於推行起訴書所載方案時曾向律師諮詢,因此並無違反銀 行法之主觀犯意,且有違法性認識錯誤。
2、被告李祐鑫及辯護人辯稱:不動產方案及短期借款方案均為 民事借貸之法律關係,以此方式活化公司資產,而非違反銀 行法之吸金行為。又本案僅是一般設定少數人間之借貸行為 ,且所約定之報酬或利息均無顯不相當之情形。 3、被告陳效梅及辯護人辯稱:被告係依公司經營政策,以預售 屋作為擔保,向公司既有客戶借款,或共同被告張皓翔、李 祐鑫私人向舊客戶借款,並未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募集資 金,此僅係公司商業經營模式,與吸金行為不同。再者,公 司給予之利息無與本金顯不相當之情形。另被告僅是依公司 經營指示進行業務行為,且自身與親友亦向公司投入高額借 款,顯見被告並無主觀犯意,復有違法性認識錯誤。 4、被告温立君之辯護人為其辯稱:就不動產方案未向不特定人 為招攬行為,且被告温立君之行為應僅構成幫助犯,並有違 法性認識錯誤。
5、被告石逢利之辯護人為其辯稱:不動產方案係向公司原有客 戶進行招攬,並非對外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資金,且不動產 方案具有擔保,利息亦無顯不相當,是被告石逢利並無違反



銀行法之犯意。
6、被告吳俊賢及辯護人辯稱:不動產方案均係向公司原有購買 停車位之客戶進行推介,並非對外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資金 。且依公司經營政策,均係以具相當交易價值之不動產為擔 保品,利息亦未超過民間租賃公司,無顯不相當之情形。另 被告吳俊賢自身亦出借款項予公司,顯無違反銀行法之犯意 ,復有違法性認識錯誤。
7、被告王雯臻及辯護人辯稱:就不動產方案約定利息難認已達 銀行法所稱「顯不相當」,且不動產方案均有不動產作為擔 保,而非以後金養前金之吸金行為。
8、被告江語婕及辯護人辯稱:被告江語婕僅係公司從業人員, 經手客戶均係公司提供,而非自行招攬,實無違反銀行法之 犯意。
9、被告吳明芬及辯護人辯稱:被告吳明芬僅係受公司指示進行 勞務,並無吸金之共同犯意,充其量僅為幫助犯,且被告吳 明芬亦有違法性認識錯誤。
10、被告李志豪、汪孝軒之辯護人為其等辯稱:被告李志豪、汪 孝軒並無違反銀行法之犯意,且欠缺違法性認知,另以其行 為應論以幫助犯。  
㈡、經查:
1、被告張皓翔為鼎晟等公司實際負責人暨總經理,被告李祐鑫 為業務主管及副總經理,被告陳效梅為公司業務員及其等於 公司任職時間及職位,暨鼎晟等公司或被告張皓翔李祐鑫 個人分別於附表三、四、四之一所示時間,與附表三、四、 四之一所示之人簽訂附表三、四、四之一所示契約,收取附 表三、四、四之一所示款項,並按月給付附表三、四、四之 一所示利息或報酬,另由附表三、四、四之一「業務歸屬」 欄所示之人擔任簽約業務員,領取業務獎金,並由被告李祐 鑫就附表三不動產方案部分領取主管獎金等情,有下列事證 可參:
⑴、證人即鼎晟公司員工丁○○、H○○、P○○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 證人即客戶S○○、W○○、b○○、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 人即客戶天○○、U○○、黃○○巳○○、庚○○、a○○、申○○玄○○ 、B○○、X○○、丑○○、子○○於本院審理中;證人即律師O○○、L ○○於本院審理中;鼎晟公司等公司配合代書蘇政瑋、鼎晟公 司員工林宜瑾、吳厚毅、簡珮珊王美娟、紀庭韋、曾雅雯 、周淑平;證人即客戶V○○、韓榮姿、李崇嘉、宋幸雲、陳 冠樺、許鐃壅、鄭金錫、林敬智、官許梨、陳美麗、劉桂熏 、廖金女、邱泰寧、陳玉妹、廖日炎、江丕智邱崇綸、吳 文祥、I○○、蔣宗玲、陳靜宜、C○○○、E○○、G○○、R○○、戌○○



馮雁苹吳樹發、沈上雯、杜季勳、宋麗華、N○○、Z○○、 D○○、卯○○、T○○、宙○○、戊○○、宇○○、地○○、亥○○於偵查中 及證人即客戶吳岱蓉於調查局詢問時之證述(見108年度他 字第11349號卷【下稱108他11349卷】108他11349卷一第79 至87頁、108他11349卷二第11至17頁、第69至75頁、第133 至141頁、第201至209頁、第311至329頁、第383至389頁、 第525至543頁、108年度偵字第29320號卷【下稱108偵29320 卷】一第215至219頁、第279至283頁、第401至405頁、第46 5至469頁、第525至541頁、第532至539頁、108偵29320卷2- 1第5至8頁、第197至200頁、108偵29320卷2-2第7至12頁、1 08偵29320卷四第145至159頁、第283至291頁、第333至343 頁、第433至437頁、第509至517頁、第521至527頁、第537 至541頁、第575至582頁、108偵29320卷五第17至23頁、第1 09至115頁、第165至167頁、第177至189頁、本院卷五第191 至198頁、第198至203頁、第203至221頁、第235至250頁、 第250至259頁、第259至269頁、第342至345頁、第351至361 頁、第362至379頁、第446至453頁、第453至458頁、本院卷 六第12至17頁、第17至26頁、第26至30頁、第30至35頁、第 70至76頁、第76至84頁、第84至91頁、第157至165頁、109 年度他字第1979號卷【109他1979卷】第146至147頁、109年 度他字第387號卷【下稱109他387卷】一第535至538頁、第5 45至548頁、第579至580頁、109他387卷二第5至6頁、第453 至455頁、109年度他字第1994號卷【下稱109他1994卷】第1 01至103頁、109年度他字第2149號卷【下稱109他2149卷】 第93至95頁、第203至208頁)。  ⑵、另有附表三、四、四之一「證據出處」欄所示證據、附表五 所示帳戶交易明細(見108他11349卷一第241至245頁、第25 9至317頁、108警聲搜1273卷第369至466頁、第483至522頁 )、陳效梅張皓翔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見108他11349卷二 第783頁)、O○○律師105年4月6日法律意見書(見108偵2932 0卷五第25至37頁)、107年5月23日簡珮珊與H○○間電子郵件 、同日H○○與L○○律師間電子郵件、107年5月28日L○○律師與H ○○間電子郵件及附件(見108他11349 卷二第77至117頁)、 107年5月29日被告張皓翔與H○○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見108偵 29320卷五第45至51頁)、108年9月19日H○○與L○○律師間電 子郵件(見108偵29320卷五第53至69頁)、「大直比漾投資 說明書」、「內湖路二段投資說明書」、「行義路別墅投資 說明書」、「蒲陽文翠投資企劃書」、「蒲陽雙和投資說明 書」、「奕品竹投資說明書」、「大安區仁愛路五小段107 等五筆地號土地投資說明書」、「板橋文化段民生路危老合



建案產品說明書」(見108他11349卷二第237至265頁、第58 9頁、第611至680頁、109他9526卷第75至115頁)、鼎晟公 司業務部不動產投資獎金管理辦法(見108他11349卷二第59 1至595頁)、鼎晟公司及鼎麗公司年度別損益表、損益表( 見108他11349卷二第473至509頁)、客戶裙帶關係投資項目 及金額表(見108他11349卷一第57至58頁、第75至77頁、第 89至90頁、第109至110頁、第127至129頁、第157至158頁、 第169至190頁)、張皓翔開立之利息支票(見108他11349卷 一第97至99頁、第151至155頁)、被告陳效梅客戶名單(見 108他11349卷二第231至233頁)、客戶投資餘額變化表(見 108他11349卷二第515頁、108偵29320卷五第305頁、109偵7 766卷第135至137頁)、業務部銷售課幹部會議報告(見108 偵29320卷一第67至76頁、108偵29320卷五第297頁、第321 頁)、作業中心幹部會議報告(見108偵29320卷五第311至3 13頁)、銷售流程表(見108偵29320卷一第79至84頁、108 偵29320卷五第315至320頁)、下訂(保留)未簽情況表( 見108偵29320卷一第85頁)、到期名單(見108偵29320卷一 第93至101頁、108偵29320卷四第611頁、108偵29320卷五第 375至378頁、第386至395頁、第399至401頁、第459至463頁 )、不動產及雙贏可做投資明細表(見108偵29320卷一第10 3至105頁、108偵29320卷五第381至382頁)、銷售獎金明細 (見108偵29320卷三第263至274頁、第305至315頁、第377 至394頁、第425至448頁、第489至499頁、第545至569頁、1 08偵29320卷四第607至610頁、108偵29320卷五第396至397 頁、第443至457頁、第547頁)、客戶明細表(見108偵2932 0卷三第277至278頁)、專案會議開發議程(見108偵29320 卷五第97頁)、工作日誌(見108偵29320卷五第295至296頁 、第309頁、第327至334頁)、簽約狀態MEMO、各案場業務 回報客戶(見108偵29320卷五第298至300頁)、業務部日報 表(見108偵29320卷五第301頁)、扣繳憑單明細(見108偵 29320卷五第304頁)、客戶投資族群明細(見108偵29320卷 五第307頁)、業務費用檔案夾、利息明細及利息請款單( 見108偵29320卷五第339至343頁)、「2015Review」簡報內 容(見108偵29320卷五第353至372頁)、貸款明細表(見10 8偵29320卷五第379至380頁)、出售概況(見108偵29320卷 五第383至385頁)、案場投資明細(見108偵29320卷五第40 3至405頁、第409至413頁)、短期投資到期轉投資狀況(見 108偵29320卷五第407頁)、可動用資金表(見108偵29320 卷五第415至424頁)、到期還款請款單及到期還款名單(見 108偵29320卷五第435至441頁)、利息支出(見108偵29320



卷五第465至476頁)、107年10月18日鼎晟公司簽呈(見108 偵29320卷三第279頁)、客戶投資明細(見108偵29320卷一 第233至239頁、108偵29320卷五第303頁、第325頁)、吳岱 蓉、陳冠樺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往來明細表暨 對帳單(見108他11349卷一第91至95、第141至149頁)、V○ ○投資明細表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見108偵29320 卷2-1第9至11頁、第15頁)、W○○、李瑞美、b○○、黃孝芬、 楊惠如鍾惠美、龔琬茜、龔麗美、江心琳、V○○107年對帳 單及未○○酉○○、Y○○、曾應洋、丙○○等客戶借款明細(見1 08偵29320卷一第293至297頁、第447至464頁、第545頁、10 9他1516卷第21頁)、周佩瑩、林偉人、林秀文客戶投資明 細(見108偵29320卷四第39頁、第169頁、第177頁)、吳樹 發、馮雁苹銀行帳戶存摺影本(見108偵29320卷五第145至1 47頁、第161頁)、戊○○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及宇○○銀行帳戶 交易往來明細(見109他1994卷第91至95頁)、本案扣押物 列印資料(108偵29320卷五第293至557頁)、本院搜索票、 法務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清單(見108警聲搜1273卷第535至610頁、108偵29 320卷五第641至655頁)等件附卷可參。     2、經本院核閱扣案如附表三、四所示契約書及鼎晟公司財務人 員製作之檔案後,爰更正起訴書附表三、四所示內容如本院 附表。又起訴書就附表三編號5、6部分雖登載為被告石逢利 所招攬,然該二客戶實際應為被告李祐鑫所招攬等情,為被 告石逢利李祐鑫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三第15頁),是就此 部分「業務歸屬」欄更正如附表三編號5、6所示。另起訴書 附表三編號所示1744、1868、1886所示不動產方案雖顯示係 證人甲○○所簽署,然因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實 際上這些投資都是被告王雯臻為了節稅而用我的名義投資, 我也把領利息的帳戶存摺都交給被告王雯臻,因為我們是很 熟的朋友等語(見本院卷六第158至162頁),而因證人上開 證詞對被告王雯臻犯罪成立與否無關鍵性影響,衡情證人甲 ○○應無甘冒偽證罪風險而為虛偽證述曲意迴護被告王雯臻之 必要,堪認其於本院審理中所述應為可信,是就此部分爰更 正如附表三編號1744、1868、1886所示。   3、至被告張皓翔雖辯稱無法證明附表四之一所示借款存在,然 查:
⑴、證人周淑平於偵查中證稱:張皓翔的大型客戶如M○○、黃○○等 人與張皓翔簽的個人約相關報表我是做在「周淑平隨身碟-1 08年度-00000000貸款明細表中」,這幾個客戶的短期借款 是年付15%的利息。他們所簽的約與張皓翔和其他客戶簽的



短期借款契約大同小異,差別在於我做表的這些大型客戶半 年才付一次息。所以這些客戶的借款就不會到簡珮珊那邊做 成報表,這個表裡的借款如果一旦還款就會剔除掉,表上所 留都是尚未出金的,至於已經還款的部分那些舊有的借款紀 錄要再去對舊有年度的表才會知道,這些特殊客戶的契約不 會放在簡珮珊那邊,會放在我位子附近的櫃子,當天有無被 扣押到我無法確認。這些特殊客戶的借款也是進到公司統一 運用,因為這些客戶來投資都是因為張皓翔的關係,所以並 沒有往下發業務獎金給任何業務,張皓翔也沒有抽業績成數 。我是做財務這一端,我經手多少就記多少上去,公司的帳 是實在的,我也不會做不實在的處理等語(見108偵29320卷 一第528頁、108偵29320卷四第577頁),證人簡珮珊於偵查 中證稱:有些張皓翔特殊的大型客戶會完全請周淑平那邊處 理,我就不會處理到等語(見108偵29320卷四第577頁), 核與被告張皓翔於偵查中供稱:就周淑平幫如M○○等人另外 製表並且保管借款契約的部分,之所以與其他短期借款契約 不同,是因為M○○他們是94、95年起就跟我買車位的客戶, 算是很老的客戶,我跟他們都是短期借款,我們可以隨借隨 還,就是他們跟一般短期借款客戶不同的地方等語相符(見 108偵29320卷五第69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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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真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