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34號
TCDV,112,消債更,34,202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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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施振卿
代 理 人 洪瑞霙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詹凱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鄧明斌
代 理 人 彭小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代 理 人 賴宜鴻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 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 ,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 之調解;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 、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 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下稱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債 務人平均每月收入約44745元,扣除個人每月生活必要費用 及母親、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19786元後,實不足清償無擔 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0000000元,前曾向本院聲請債務 清償之調解,但無法成立調解,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等 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戶籍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 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金融機構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 冊、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7、108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收入切結書書等在卷可證,堪認債務 人前開主張屬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 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列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 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併裁定如主 文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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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