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9656號
TCDV,112,司促,19656,2023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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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9656號
債 權 人 柯明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翊琦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每一筆借款日期及每筆借款金額各為何?
㈡陳報請求金額339,044元之計算式。
㈢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或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
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
㈣提出Line截圖KiKi為債務人黃翊琦之釋明資料。
㈤提出債務人黃翊琦(生日65年11月10日、住○○市○○區○○街00
巷0○0號3樓之3)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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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