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2年度,122號
TCDM,112,交簡附民,122,2023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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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2號
原 告 楊東瑜(即劉素娥之繼承人)

被 告 陳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415號(原案號112年度交易字
第75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林忠澤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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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