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43號
CTDV,106,重訴,43,20230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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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3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郭靖瑜
陳緯耀
被 告 蔡天贊
蔡薛美雲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宇蟬律師
被 告 青雲宮
法定代理人 林永全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金員
被 告 林澄壽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璿清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原定於112年7月28日下午4時宣判,惟遇颱風來襲,停
止上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規定,延展宣判期日為112年
7月31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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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