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215號
TYDV,112,除,215,2023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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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陳秋津(即張清美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陳奕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8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0 100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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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