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28號
TYDV,112,司拍,128,2023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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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黃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石金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樹漢之除戶謄本。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樹漢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向債務人陳樹漢死亡時戶籍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
拋棄或限定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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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