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1年度,354號
SCDM,111,交附民,354,2023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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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54號
原 告 楊棉媛


被 告 陳泓銘

訴訟代理人 黃聖中
被 告 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非艱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565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
象,除刑事被告外,兼及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該條項所
稱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
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366號民事裁
定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案原告因被告陳泓銘為被告頎邦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受僱人,是對其僱用人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請求負連帶賠償責任,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
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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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