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662號
PCDV,110,重訴,662,20230706,6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62號
上 訴 人 冠展新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彰
被 上訴人 駿品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31
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 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 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據繳納裁判費 ,上訴程式已有欠缺,應予補正,揆諸首揭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 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 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茲因上訴聲明記載尚不明 確,如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其上訴之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28萬3,100元(計算式:2, 806萬4,300元+21萬8,800元=2,828萬3,1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9萬1,428元(若僅一部上訴,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6規定,自行計算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如欲在第二審委任訴訟代理人, 應重新提出委任狀,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律

1/1頁


參考資料
駿品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