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122號
PCDV,102,重訴,122,202307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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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原 告 尚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李宛珍律師
謝礎安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法定代理人 曾金龍
訴訟代理人 林朝誠
江海濱
李吟芳
賴怡璇
被 告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法定代理人 劉明珠
訴訟代理人 王天威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原告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係以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 局板橋分局、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就訴外人通達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之財產參與分配,聲明之債權有誤為由。因訴外人通 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聲 明參與分配之債權存有爭執,仍在訴願中,如附表所示。本 件民事訴訟,以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財政部關 務署臺北關參與分配之債權存在與否,為裁判之前提事實。 於如附表所示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應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 要。則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均已終結,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 判決書、和解筆錄在卷可參,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附表:

編號 案 號 內 容 1 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第00000000號 9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 2 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第00000000號 91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 3 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第00000000號 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 4 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第00000000號 92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 5 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第00000000號 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 6 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第00000000號 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 7 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第00000000號 94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 8 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第00000000號 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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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