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305號
CHDV,112,司促,7305,2023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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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305號
債 權 人 高勝霖


上列債權人高勝霖因與債務人陳彥瑞即育源工程行間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高勝霖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彥瑞(住彰化縣○○市○○里○○路0段000號1樓
)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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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