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070號
CHDV,112,司促,7070,2023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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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070號
債 權 人 粘伯駿
債 務 人 欣懋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01,500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2年度司促字第007070號 編 發票日 金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號 (新臺幣) 001 111年8月4日 1,500,800元 111年8月4日 FD0000000 002 111年8月8日 1,500,700元 111年8月8日 FD0000000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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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懋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