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512號
SLDV,112,補,512,20230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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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12號
抗告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 即
被 告 黃士嘉
廖文明
廖文欽
林文瑞
林文榜
黃和
黃俊宏
黃瀚諆
黃志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7
月3日本院所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撤銷。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拾玖萬伍仟陸佰參拾貳元。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件係代位黃士嘉分割遺產,不得以分割遺 產之全部價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應繼分即坐落臺北 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與同段692建號(土地部分下稱 系爭土地,建物部分下稱系爭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之被 繼承人所遺遺產之25分之1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三、抗告人起訴時,其係代位被告黃士嘉分割系爭房地,而黃士 嘉之應繼分為被繼承所遺遺產價值之25分之1, 是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新臺幣(下同)19萬5,632元(<23萬4, 000元X1/8X162+15萬2,300元>X1/25=19萬5,632元),原裁 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489萬800元,尚有未恰,爰依法將原 裁定撤銷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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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