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停字,112年度,54號
TPBA,112,停,54,2023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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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停字第54號
聲 請 人 黃識軒

臺灣亞洲時報

派特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聲請人
代 表 人 黃識軒董事長




相 對 人 行政院
代 表 人 陳建仁院長
相 對 人 監察院
代 表 人 陳菊(院長)
相 對 人 文化部

代 表 人 史哲(部長
相 對 人 經濟部
代 表 人 王美花(部長)
相 對 人 內政部
代 表 人 林右昌部長
相 對 人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蔣萬安市長
相 對 人 司法院暨大法官

代 表 人 許宗力(院長)
相 對 人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耀祥(主任委員)

相 對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代 表 人 鄭銘謙(檢察長)

相 對 人 國家發展委員會

代 表 人 龔明鑫主任委員

相 對 人 教育部
代 表 人 潘文忠部長
相 對 人 總統府
代 表 人 蔡英文(總統)
相 對 人 立法院
代 表 人 游錫堃(院長)
相 對 人 交通部
代 表 人 王國材(部長)
相 對 人 財政部

代 表 人 莊翠雲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
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
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四、應
為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2、4款定有明
文。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四、原告或被告未由
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同法第
107條第1項第3、4款定有明文。復「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
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
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
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
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
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
在此限。」同法第116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是聲請人
聲請停止執行,須具有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其聲請停止
執行應表明其所聲請停止執行之原處分或決定及應停止何原
處分或決定執行之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其聲請狀
欠缺前開程序要件,經裁定命補正而不補正時,法院自應以
聲請程式不合法,而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臺灣亞洲時報究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暨
聲請人臺灣亞洲時報及派特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黃識軒
否為合法之法定代表人或管理人,均屬不明。且其聲請停止
執行,僅聲明:「包括但不限被告15個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
,應立即停止在所屬官方網站或藉行動通訊數位網路建置AP
P軟體等平台而有之行政庶務作業行為;公職政務歪風正影
響國家社稷趨向腐敗,既已指出危險,實不容司法者坐視不
管!文化部部長史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耀祥
及數位發展部部長唐鳳三人是為至要應暫停職權暨公務,在
本件行政爭訟確定前,停止執行一切職務所涉情事;含近日
飽受多方爭議之鏡電視乙案、即將于7月1日舉辦第34屆金曲
獎也涉違法行政行為及有關業務交互移轉等情涉違法還恐違
憲之事實無視聲請人所涉或曾提之三案宛如置身事外豈有此
理,特有此聲請。並以電子傳送方式,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之救字107號忠股、最高行政法院及憲法法庭,一併遞交本
狀或為陳報知悉是所至禱,俾請查照或參《行政程序法》第14
條法令意旨即以聲請人之申請作為緊急之處置,以防國家社
稷全體人民暨國際社會繼續蒙受應不宜有之損失及損害,謝
謝。另,北市府產發局及經濟部等有關創業等輔助事宜亦應
暫停,俾利釐清問題解決癥結以造福大眾並維護我國憲政秩
序。」,其書狀未表明其聲請停止執行之原處分或決定為何
及應停止何原處分或決定執行之聲明。復未依行政訴訟法第
98條之5第3款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7月10日以裁
定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前開事項,該裁定已於112年7月14
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09頁)
,聲請人迄未就前述事項補正,其聲請顯難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黃 翊 哲
法 官 羅 月 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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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派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