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91號
KMDV,112,司促,791,2023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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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91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劉傑峰
債 務 人 鄭瑾鴻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22,42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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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