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1年度,688號
SYEV,111,營簡,688,2023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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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688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吳建政(即吳時、吳文雄之承受訴訟人)



吳叙臻(即吳時、吳文雄之承受訴訟人)


吳雪惠(即吳時、吳文雄之承受訴訟人)


吳翊瑄(即吳時、吳文雄之承受訴訟人)


吳文憲(兼吳時之承受訴訟人)


吳文宗(兼吳時之承受訴訟人)


吳憲鴻(兼吳時之承受訴訟人)


吳芳英(兼吳時之承受訴訟人)


吳芳嬌(兼吳時之承受訴訟人)


吳淑嬌(兼吳時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因原告112年5月15日民事訴之變更狀所主張之被告應繼
分比例尚有應調查之事實,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
2年8月14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上開書狀附表應繼分比例
之計算明細及依據(上開附表全部共有人之應繼分比例加總
已超過1分之1,顯然有誤,應重新提出正確之應繼分比例
表),並逕將繕本逕送達被告(庭期日應提出送達回證到院
)。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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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