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688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吳建政(即吳時、吳文雄之承受訴訟人)
吳叙臻(即吳時、吳文雄之承受訴訟人)
吳雪惠(即吳時、吳文雄之承受訴訟人)
吳翊瑄(即吳時、吳文雄之承受訴訟人)
吳文憲(兼吳時之承受訴訟人)
吳文宗(兼吳時之承受訴訟人)
吳憲鴻(兼吳時之承受訴訟人)
高吳芳英(兼吳時之承受訴訟人)
吳芳嬌(兼吳時之承受訴訟人)
吳淑嬌(兼吳時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因原告112年5月15日民事訴之變更狀所主張之被告應繼
分比例尚有應調查之事實,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
2年8月14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敘明上開書狀附表應繼分比例
之計算明細及依據(上開附表全部共有人之應繼分比例加總
已超過1分之1,顯然有誤,應重新提出正確之應繼分比例附
表),並逕將繕本逕送達被告(庭期日應提出送達回證到院
)。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