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487號
PCEV,112,板簡,487,2023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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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487號
原 告 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黃金龍

訴訟代理人 李天惠律師
蔡瑋穎律師
被 告 古盛
景岳

訴訟代理人 謝依岑
被 告 洪秀
洪彩瑛
林雅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4,630元,惟查原告變更聲明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5,420元【計算式:(2.93㎡+3.34㎡)1
4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扣除原告已繳4,
630元,尚應補繳5,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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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