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12年度,465號
STEV,112,店小,465,2023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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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小字第4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建行
訴訟代理人 陳央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秉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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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