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金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11年度,2088號
STEV,111,店小,2088,20230711,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小字第20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葉雲
訴訟代理人 李紹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可欣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2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
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