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2年度,397號
FSEV,112,鳳補,397,2023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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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397號
原 告 蔡育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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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