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1171號
KSEV,112,雄補,1171,202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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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171號
原 告 謝宏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偉誠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70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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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