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0358號
KSDV,112,司促,10358,2023061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358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歐庭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零伍佰柒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