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118號
KSDV,112,勞補,118,2023060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18號
原 告 鄭巧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
)224,845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
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0元
(2,430元×1/3=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1/1頁


參考資料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