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110年度,244號
TCHV,110,重上,244,2023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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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244號
附帶上訴
即被上訴人 圓寶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勝煌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賴柏凱
羅閎逸律師
廖學能律師
上開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三和製粉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
賠償事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49號判決,
提起附帶上訴,請求附帶被上訴人再給付新臺幣(下同)144萬2,7
15元本息;並於第二審擴張訴之聲明,請求附帶被上訴人應再給
付69萬8,706元本息(見本院卷一第161頁);嗣再於112年6月5日
另擴張訴之聲明請求附帶被上訴人應再給付115萬3,226元本息(
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112年5月31日止之冷凍庫租金,見112年6
月5日民事辯論意旨狀)。核本件附帶上訴人之第二審訴訟標的金
額為329萬4,647元(1,442,715+698,706+1,153,226=3,294,647)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05元,附帶上訴人僅於111年2月14日繳
納3萬4,432元(本院卷一第183頁)。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6,073元,逾期
即駁回其追加(即112年6月5日擴張聲明)部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振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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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圓寶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和製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