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再字,112年度,141號
TPHM,112,聲再,141,20230628,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141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陳元忠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對於本院108
年度金上重更三字第1號,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第二審確定判
決(第一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37號、99
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第12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98年度偵字第21149號、第23261號、第25405號、第25945號、第
25973號、第26797號、第27950號、第27951號、第27952號、第2
7953號、第28050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98年度偵字第29084號
、99年度偵字第5960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98年度偵字第2908
4號、99年度偵字第4483號、第5142號、第13076號、第13578號
、第14551號、第14552號、第18193號、第18194號、第18195號
、第25246號、103年度偵字第20638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99
年度偵字第24991號、第29774號、101年度偵字第18815號),聲
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再審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陳元忠(下稱聲請人 )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本院108年度金上重更三字第1號 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億 元,並為相關之沒收確定(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8 1號,以聲請人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下稱 原確定判決),因發現下列新事實、新證據,足認聲請人應 受無罪之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對 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分述如下: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09年8月12日提出之再審聲請狀影本,內容 為聲請人以中央公論報系報社(消費者日報、警民日報、遠 東日報、中央公論報,下稱4家報社)大量銷售5萬種商品, 均有合法進、出貨及繳稅,聯合促銷、買一送一、串連採購 等,本案於98年7月26日起至98年8月26日扣案前一個月,收 入支出所餘每日達300萬元,是於98年8月26日扣案現金及部 分禮券等超過1億元以上,可證明本案(即4家報社)有大量 銷售5萬多種商品及獲利之事實。
 ㈡本案4家報社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



、3號刑事判決為相關案件,而依據美的世界時報等4家報社 及本案4家報社(合稱同一集團8家報社)資料,都是國內百 大品牌廣告商品,相關銷售商品於37個月創造30億元營收, 扣除給經銷商銷售利潤後,獲利是14%(淨利4.2億元及8000 萬元商品進貨週轉金),其中美的世界時報等4家報社,在2 0個月創造24億營業額。本件之更二審即本院104年度金上重 更(二)字第16號判決認定聲請人並未違反銀行法等節,可見 原確定判決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故聲請人提出如附表編號1 至62之新事證(詳如附表所示),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 項第6款規定聲請再審等語。
二、再審之聲請不合法部分:
㈠按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經法院認無再 審理由而以裁定駁回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刑事 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按上開「同一原 因」聲請再審之禁止,係指「同一事實原因」之謂,此應就 重行聲請再審之事由暨所提證據(含證據方法及證據資料) ,與前經實體裁定駁回之聲請是否一致加以判斷,實質相同 之事由與證據,不因聲請意旨陳以不同之說詞或論點,即謂 並非同一事實原因(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082號裁定意 旨參照)。
㈡聲請人所提附表再證編號1至3、24、25、28至30、33至37、4 1、44至46、49、51、56、57部分,前經聲請人持向本院提 出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再字第341號、110年度聲 再字第639號裁定,以各該再審事由為無理由、以同一原因 事實聲請再審等,駁回其聲請(詳附表同一事實原因欄所示 ),並經最高法院分別以110年度台抗字第8號、111年度台 抗字第272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有上開刑事裁定在卷可 佐(本院卷一第97至105頁、第432-1至435頁),業經本院調 取各該案卷核閱無訛,上開所謂新事證,核屬同一事實原因 及證據方法,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3項規定,此部分聲請 係屬違背法定程式,自非合法。
三、再審之聲請無理由部分:
 ㈠按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 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 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刑事訴 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是須該新事實或新證據 ,確實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足認受有罪 判決之人應受更有利之判決,方能依該條款准許再審。又所 謂之新事實或新證據,係指未經法院調查、斟酌及判斷之資 料(即學理所稱嶄新性之要件)。而再審聲請人依該款聲請



再審,除需提出其所執之新證據或新事實外,尚須釋明該新 證據或新事實足以證明其所主張之待證事實,以供法院審酌 依該證據或事實,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是否得以 合理相信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而使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更 有利之判決(即學理所稱確實性之要件)。如僅對原確定判 決認定事實爭辯,或對原確定判決採證認事職權行使,任意 指摘,或對法院依職權取捨證據持相異評價,即使予以審酌 ,亦無法動搖原確定判決,自非符合提起再審之要件。 ㈡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再證編號4至23、26、27、31、32、38 、39、40、42、43、47、48、50、52至55、58至62部分,經 查:
 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5月19日北院隆民禮106年度金字第29 號民事庭通知(再證21)、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執助廉 字第666號之1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再證22、23)、同署112年 執廉字第509號檢察官指揮執行書(再證26)、最高法院112年 度台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再證27)、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3 41號刑事裁定(再證31)、聲請人106年10月12日所提刑事辯 護意旨狀(再證32)、聲請人108年7月8日所提刑事調查證據 聲請狀(再證39)、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7799 號起訴書(再證42)、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897號判決 書(再證43)、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緝字第580號不 起訴處分書(再證47)、同署105年5月19日雄檢欽岩105執聲 他1176字第38545號函(再證61)部分,俱為聲請人於歷審所 提書狀、檢察署起訴書及不起訴處分書、法院裁判書、通知 書、執行指揮書等文書資料,或與原確定判決事實認定無關 ,或經原確定判決敘明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無論單 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皆無足動搖原確定判決犯罪事 實之認定,自非法院未及審酌之新事實、新證據。 ⒉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手寫「每天->選出100大廣告/商品- >團購/商機!」、「周四企劃案(22:00)」、「3餐/美食->10 0元/餐->團購」、「2人/1組->100元/創業->4年/成功」等 內容(再證4、20、53、58)、自由時報廣告或新聞報導(再證 5至8、14至19、38、52、55、59、60、62)、鏡周刊報導(再 證9至13)、商業週刊第1835期、第1731期相關內容(再證48 、50)、阿橋歡樂送店家菜單(再證54),暨聲請人112年4月2 5日於本院庭呈之「好客民宿」雜誌(出版發行單位:交通部 觀光局)、「全聯推全支付,拚電子支付領頭羊」相關資料 、聲請人112年4月28日刑事訊問補充理由狀所附雲嘉南時報 第28至30期等內容資料部分,核與卷存之扣案證物,以及聲 請人先前在原確定判決歷審審理時提出之報紙、雜誌等廣告



資料,其等待證事實相同(98年度金重訴字第37號甲16卷第 4至111頁,本院108年度金上重更三字第1號卷㈡第151至446 頁),且經原確定判決說明何以不足採信之具體理由(原確 定判決第43至45頁),此部分各該事證,無非係就原確定判 決已審酌取捨之卷內證據為相異評價,對原確定判決之認定 事實再行爭辯,自無足動搖原確定判決犯罪事實之認定。 ⒊至於聲請人所提與美的世界時報等4家報社有關之美的世界時 報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再證40)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2年7月11日新聞資料(新聞編號:00 0000000)、合約書(再證42)等再證資料部分,係聲請人於本 案遭查獲後遭羈押,於100年2月1日獲釋後,聲請人另於100 年底起以「美的世界集團」策劃「餐飲、商品、旅遊、住宿 綜效行銷專案」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係另行起意所為,已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判處罪 刑,並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3897號判決以上訴不 合法律上程式,駁回上訴確定,與本案非屬同一案件,上開 裁判及資料非屬得提起再審之新事實或新證據。 ⒋綜上,聲請人此部分所提前揭再證資料,自其本身形式觀察 ,無論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皆無足動搖原確定判 決犯罪事實之認定,自非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 指得提起再審之新事實或新證據。
四、綜上,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再審之主張,或係就同一原因再 為聲請,或係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再審 要件。是本件再審之聲請,部分不合法、部分無理由,均應 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呂煜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附表:
再證編號 內容摘要 同一事實原因 1 自由時報<保障被告再審權>報導 109年度聲再字第341號裁定(第7頁第14行以下) 2 自由時報<廢除判例,最高法院將設大法庭>報導 109年度聲再字第341號裁定(第7頁第14行以下) 3 自由時報2020/5/16<幫死囚謝志宏解冤獄>報導 109年度聲再字第341號裁定(第7頁第14行以下) 4 聲請人2022/5/30手寫「每天-選出100大廣告/商品-團購商機」等內容 5 至 8 自由時報2022/7/23廣告等 9 鏡周刊2022/5/18<勝雄:260億興建仁寶總部>報導 10 鏡周刊2022/5/18<培育3000元全新蓮霧>相關新聞 11 至 13 鏡周刊<嬌果躋上流>報導等 14、15 自由時報2023/1/12<搶!最後一波,超級五重送>燕窩促銷廣告等 16、17 自由時報2023/1/12廣告等 18、19 自由時報2023/1/12<送禮禮盒>廣告等 20 聲請人2022/1/12手寫<週日企劃案22:00>等內容 21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6/5/19民事庭通知 22、23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執助廉字第666號之1檢察官執行指揮書 24、25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執廉字第2288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 109年度聲再字第341號裁定(第7頁第14行以下) 26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執廉字第509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 27 最高法院112台聲25裁定 28 最高法院109台上1481判決 109年度聲再字第341號裁定(第7頁第14行以下) 29 聲請人109/8/12提出之再審聲請狀 109年度聲再字第341號裁定(第7頁第14行以下) 30 聲請人109/2/21提出之上訴理由狀 109年度聲再字第341號裁定(第7頁第14行以下) 31 本院109聲再341裁定 32 聲請人106/10/12提出之刑事辯護意旨狀 33 本院109/3/19函文 109年度聲再字第341號裁定(第7頁第14行以下) 34 本院104金上重更二字16判決 109年度聲再字第341號裁定(第7頁第14行以下) 35 聲請人108/10/23提出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 109年度聲再字第341號裁定(第7頁第14行以下) 36 聲請人99/7/6提出刑事調查證據聲請狀 109年度聲再字第341號裁定(第7頁第14行以下) 37 聲請人99/8/17提出刑事辯護意旨狀 110年度聲再字第639號裁定(第5頁第7行以下) 38 自由時報2021/9/24<晶華酒店>促銷廣告 39 聲請人108/7/8提出調查證據聲請狀 40 <美的世界時報>公司變更登記表 41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金上重訴2、3判決 109年度聲再字第341號裁定(第7頁第14行以下) 42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2/7/11對本件聲請人提起公訴公開新聞稿、合約書、起訴書 43 最高法院104台上3897判決 44 自由時報<國內旅遊出遊大補貼>促銷廣告 109年度聲再字第341號裁定(第7頁第14行以下) 45、46 雲嘉南時報試刊號29封面及內頁 109年度聲再字第341號裁定(第7頁第14行以下) 47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偵緝580不起訴處分書 48 商業週刊1835期目錄 49 聯邦銀行<刷聯邦卡滿額豪禮>促銷廣告 109年度聲再字第341號裁定(第7頁第14行以下) 50 商業週刊1731期封面及內頁 51 蘋果日報2018/11/24娛樂版內頁 109年度聲再字第341號裁定(第7頁第14行以下) 52 自由時報2022/8/16<中信銀連莊公益彩券發行>報導 53 聲請人手寫之<3餐美食-100元/餐-團購>等內容 54 <阿橋歡樂送>菜單 55 蘋果日報2021/5/8娛樂版內容 56 促銷廣告 109年度聲再字第341號裁定(第7頁第14行以下) 57 <全聯福利中心全台灣營業額最大>報導 109年度聲再字第341號裁定(第7頁第14行以下) 58 聲請人111/7/19手寫之<2人1組-100元創業-4年成功>等內容 59 自由時報2021/2/27<如何挽救法官信任度>報導 60 自由時報2023/1/12<林金貴再審逆轉>報導 61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5/5/19函文 62 自由時報2023/3/18<曹興誠:司改由下往上>報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