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13號
ULDV,112,訴,213,202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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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1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
被 告 吳柏村即匠魂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壹萬肆仟陸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6月18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1,0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0年6月18日起至115年6月1 8日止;借款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 動利率加碼年利率0.575%(目前為年息1.42%)機動計息, 如上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 時,借款利率自調整日起加原訂碼距隨同機動調整。於借款 期間內按月於每月18日平均攤還本金,利息依未償還本金餘 額計算按月繳付;若有一次未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 失期限利益,所負債務視為一部或全部到期,並按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 過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詎被告自111 年12月18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金,迄今尚積欠原告本金714, 655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原告於112年1月30日對 被告寄發催告函,惟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依兩造簽立 之授信約定書第12條第1款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其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為此,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本院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青年 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一般借戶專用】、授信約定書 、催告函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放款戶資料一覽表 查詢、利率明細資料查詢、主張加速到期催告函暨中華郵政 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為證,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答辯狀以供本院斟酌,堪信原 告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清償借款714,65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佑怡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尚欠本金 利率年息 利息 違約金 1 714,655 35,738 1.92% 自民國111年11月18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1年12月19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2.045%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7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7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6.54% 自民國112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2年3月28日起至民國112年6月18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678,917 1.92% 自民國111年11月18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1年12月19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2.045%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7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7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6.54% 自民國112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2年3月28日起至民國112年6月18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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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