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2年度,4號
ULDV,112,家救,4,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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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鄭孟騏
代 理 人 陳奕璇律師(法律扶助)
相 對 人 鄭銘樟
蘇鄭明娌

鄭梅香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提起分割遺產訴訟,因無資力負擔訴 訟費用而申請法律扶助,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 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具狀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 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以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3號受理在案,而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申請法律扶 助,並經准予扶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審查表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函請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雲林分會提供本件審查決定通知書附卷為參,而審 酌本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3號分割遺產事件案卷後,及依 職權調取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核閱後 ,認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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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