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29號
HLDV,112,司聲,29,2023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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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奕均
上列聲請人與陳詠霖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 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已於民國108年8月 15日自正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受讓對於相對人債權新臺幣99 3,062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債權,但因相對人居住地址不詳, 致無法送達此通知,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此項通知云 云。
三、然經本院囑託相對人上開戶籍地址之轄區花蓮縣警察局花蓮 分局訪查,獲該分局以花市警防字第1120016603號函,回覆 本院,相對人居住地址為臺北市○○區○○街○段00號12樓之4, ,並非行蹤不行無從送達。則本件聲請,尚與前揭聲請公示 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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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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