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187號
TNDV,112,除,187,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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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賴金隆即賴黃玉順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言詞辯
論,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41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11年12月9日(誤載為同年月1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 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函、公示催告 裁定、繼承系統表、股份/現金股利分配同意書、遺產稅免 稅證明書各1件、戶籍謄本3件、印鑑證明4件為證,核與本 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又附表所載之 股票,前經本院於111年12月1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已於 同年月9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 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本件聲請,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18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1 20 002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1 300 003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1 54 004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1 74 005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1 89 006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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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