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98號
TNDV,111,消債更,98,20230626,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彤揚
代 理 人 林泓帆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 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 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下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 條例)第2條第1、2項定有明文。而聲請依本條例所定程序 清理其債務之債務人,以本條例第二條所稱之消費者為限; 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稱之營業活動,係指反覆從事銷售貨 物、提供勞務或其他相類行為,以獲取代價之社會活動;債 務人為公司或其他營利法人之負責人,無論是否受有薪資, 均視為自己從事營業活動。其營業額依該公司或其他營利法 人之營業額定之;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五年期間,自 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一日回溯五年計算之;第二項所定之營業 額,以五年內之營業總額除以實際營業月數計算之,消債條 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3條、第4條亦分別定有明定。次按債 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二十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 ,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 費,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再按債務人不能 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 清理其債務;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3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即債務人積欠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債務 4,029,825元(包含民間借貸)。聲請人於民國111年2月7日 具狀聲請前置調解,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未 提出清償方案,聲請人表示因債權人眾多,聲請人每月至多 還款1,000元,故調解不成立。聲請人108年間經營黃銅羊設 計工作室,所得為369,452元;109年間任職於中國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恩納德生技有限公司,所得共計50,282元, 兩年平均每月收入約17,489元,無申請社會補助。聲請人每 月平均支出16,000元,名下財產僅99年出廠之汽車一輛,無 其他財產,無債務人。是收入扣除個人生活必要支出後,實



無力清償債務。故聲請人係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消費者, 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消債條例之 規定,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 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20 萬元以下者;又本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5年內從事小規模營 業活動,係指自聲請更生或清算前1日回溯5年內,有反覆從 事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其他相類行為,以獲取代價之社會 活動,依其5年內營業總額除以實際經營月數之計算結果, 其平均營業額為每月20萬元以下者而言,例如:平均月營業 額未逾20萬元之計程車司機、小商販等即屬之,消債條例第 2條第1、2項及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點 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其108年間經營黃銅羊設計工作 室,所得為369,452元,是聲請人屬於消債條例第2條從事小 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等情,有聲請人提出108年度、109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憑(南司消債調字卷第37 -39頁;消債更字卷第31-32頁)。
(二)聲請人為黃銅羊設計工作室光耀設計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黃銅羊設計工作室係於105年9月6日設立,於110年10月1日 至111年8月7日申請停業,並於111年8月8日起辦理歇業;光 耀設計有限公司於110年6月24日設立,自110年8月11日起申 請停業,於111年8月5日解散,上開商號及公司之營業期間 係於聲請人聲請調解日(111年2月7日)前五年內即自105年 2月8日起至111年2月7日止,故聲請人應就上開商號及公司 之營業狀況及聲請人是否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所 稱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提出相關證明。惟聲請人於 111年3月17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及111年7月21日民 事陳報狀均未就上開事項提出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經本院 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函查聲請人獨資設立登記之 黃銅羊設計工作室106年度至110年度申報之銷售額、光耀設 計有限公司110年度申報之銷售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 稽徵所以111年7月7日南區國稅新化銷售一字第1112546991 號函(消債更字卷第87-119頁)回覆本院,觀之該函檢附之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黃銅羊設計工作室106年度銷 售額總計為298,192元、107年度銷售額總計為2,870,453元 、108年度銷售額總計為5,277,882元、109年度銷售額總計 為827,899元、110年度1至10月銷售額總計為2,904,952元( 110年10月1日起停業),以上58個月銷售額合計為12,179,3 78元,平均每月銷售額為209,989元(計算式:12,179,378



元÷58個月≒209,98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已逾營業額平 均每月200,000元。光耀設計有限公司110年度無銷售額。是 聲請人為黃銅羊設計工作室之負責人,則黃銅羊設計工作室 之營業應視為聲請人自己從事營業活動,且每月營業金額超 過200,000元。揆之首揭規定,應認聲請人聲請更生,核與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規定必以係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 規模營業活動之「消費者」始得聲請之要件未合,是其此聲 請為不合法,自應駁回。
(三)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資料,本院依 消債條例第8條、第43條、第44條之規定,於111年7月1日裁 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1年7月8 日寄存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足稽。聲請人以111年 7月21日民事陳報狀僅補正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及說明未申請任何社會補助,其 餘附件所示補正事項,聲請人迄今未補正,觀之聲請人於聲 請狀所檢附之文件,尚乏完整且較新之證明文件,致本院依 現有資料尚無從審酌其是否確已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未備程式及其他要件,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自可依消債條例第8條前段之規定,駁回本 件更生之聲請。
(四)至消債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 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然其立法理 由為:「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請求權, 法院於裁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 述意見之機會,爰設本條。」所謂「聽審請求權」,乃法院 就聲請人於充分提出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經審核後,就 該聲請人是否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 事,或有無除外事項等實體事由有所不足,而認應予駁回時 ,始應依法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此觀同條例第8條、第43 條、第44條自明。聲請人所應補正事項尚有缺漏,經本院定 期命補正,且經過相當時日仍未補正資料,致使本院依其狀 載內容無從認定符合更生之法定程式與要件,尚無通知聲請 人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
四、綜上,聲請人為黃銅羊設計工作室之負責人,其每月營業額 已逾200,000元,且上開欠缺又屬無從補正,足認本件聲請 人並非本條例所稱之消費者,自無本條例之適用;又聲請人 所應補正事項尚有缺漏,經本院定期命補正,且經過相當時 日仍未補正資料,致使本院依其狀載內容無從認定符合更生 之法定程式與要件,其聲請更生,無從准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債權人清冊(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編號 債權人 陳報債權額 備註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7月5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 202,254元 消債更字卷第125-139頁 2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7月5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 103,389元 消債更字卷第121-123頁 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7月7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 1,781,173元 消債更字卷第83-84頁 4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7月22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本金1,054,133元及利息 消債更字卷第179-183頁 5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376,342元 ①消債更字卷第19頁 ②債務金額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 ③聲請人及債權人均未提出債權債務證明 6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14,558元 ①消債更字卷第19頁 ②債務金額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 ③聲請人及債權人均未提出債權債務證明 7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7月6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金額為 10,890元 消債更字卷第141-145頁 8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截至111年2月25日止,債權總金額為17,865元 ①消債更字卷第157-159頁 ②債權人提出變更會集合約書 9 賴亭妤 32,000元 ①消債更字卷第22頁 ②債務金額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 ③聲請人及債權人均未提出債權債務證明 10 巫孟柔 40,000元 ①消債更字卷第22頁 ②債務金額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 ③聲請人及債權人均未提出債權債務證明 11 張琬晴 36,000元 ①消債更字卷第21頁 ②債務金額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 ③聲請人及債權人均未提出債權債務證明 12 謝奕安 256,000元 ①消債更字卷第21頁 ②債務金額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 ③聲請人及債權人均未提出債權債務證明 13 蔡佩蒨 16,500元 ①消債更字卷第23頁 ②債務金額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 ③聲請人及債權人均未提出債權債務證明 14 蔡絢如 截至111年7月18日止,債權總金額為314,795元 ①消債更字卷第147-155頁 ②債權人提出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591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票影本 合計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 4,255,899元。 附件:(年份均為民國)
⒈最新郵局、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 )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之後、保單及保單價值證明、名下有無其他財產(如現金、汽 機車、金銀飾品等),並提出財產清單、財產證明、照片、價 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 若聲請人有從債務,亦應一併陳報債權,並說明是否為無擔保 無優先權債權。
⒊聲請人與債權人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賴亭妤、巫孟 柔、張琬晴謝奕安蔡佩蒨、蔡絢如之間債權債務證明(例 如借據、匯款單、法院文件等)。 
⒋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民健康保險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表。
⒌聲請人是否有申請社會補助?其種類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 證明。 
⒍現行收入來源為何?平均每月收入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最近三個 月收入證明文件或收入切結書。
⒎聲請人為黃銅羊設計工作室光耀設計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應 說明上開商號及公司之營業狀況及聲請人是否符合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2條所稱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並提出相 關證明(包含營業額相關證明)。

1/1頁


參考資料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