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152號
TNDM,112,單聲沒,152,2023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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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宏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聲請宣告專科沒收
(110年度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隨身碟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按供犯罪所用,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 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 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 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 院宣告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立有規定。三、經查:
(一)被告林宏俊涉犯刑法第361條、第358條妨害電腦使用罪,經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9月9日以108年度偵字第 761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堪認屬實。(二)扣案之隨身碟1個,為被告所有,供被告為上開犯行所用之 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述明確,上開案件已為緩起訴處分 ,依照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盧昱蓁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0年度聲沒字第14號
  被   告 林宏俊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號之             9
            居高雄市○○區○○0○段000巷0000             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又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 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 獨宣告沒收,同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 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宏俊基於妨害電腦使用之犯意,於民國108年2月 至3月間之不詳時間,以設於高雄市○○區○○○0段000巷00○00號 2樓住處之電腦網路,使用工具程式「Mirai」,無故輸入帳號 「a***n」及密碼、帳號「r**t」及密碼(詳細帳號、密碼 均詳卷),而入侵配屬於國家發展委員會GSNNET、IP為210. 69.12.79之公務機關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及 國家發展委員會。嗣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下稱臺 南市調查處),發現林宏俊所發表於臉書網頁有關可提供DDo S攻擊服務、林宏俊所發表於Youtube網站之影片,復由臺南市 調查處人員於108年3月17日至其位於高雄市○○區○○○0段000巷 00○00號住處,經其同意搜索筆記型電腦內之程式,再拷貝之 扣案隨身碟1個內(含Mirai變種程式與被告修改的程式碼及I P列表)。被告所涉妨害電腦使用犯行,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08年 度偵字第761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 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之隨身碟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 ,爰核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9   日   檢察官 林容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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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