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64號
原 告 史偉中
本件原告對被告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494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7萬6,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
00元後,尚應補繳27萬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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