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342號
TPDV,112,重訴,342,2023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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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34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楊雅涵
被 告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訴訟代理人 許靜玟

被 告 邱復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柒佰參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保證書第7條、 約定書第21條之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 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 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創公司)於民國 109年7月30日邀同被告邱復生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 保證書、約定書,保證就被告台創公司於現在(含過去所 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 、墊款、損害賠償及其他有關債務,在本金新臺幣(下同 )5,500萬元之限額內,願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而被 告台創公司自106年6月30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3筆,金額



共計5,500萬元,至其每筆借款起迄日、借款金額、餘欠 金額、最後付息日、利率、利息及違約金等計算方式均詳 如附表所示。詎前開借款雖未全部屆期,然被告台創公司 僅償付本金770萬元暨繳付利息至如附表所示之「最後付 息日」止,即未再依約履行,雖經原告多次催討仍未清償 ,依約定書第5條第1款、第6條第1款之約定,已喪失期限 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4,730萬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另被告邱復生既為 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 原告爰依消費借貸暨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 語。
(二)為此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約定書暨保證書;「( 3,500萬元)中期擔保放款借據」、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 利息條款變更同意書;「(300萬元)中期擔保放款借據」 、「振興資金貸款增補條款約定書(受影響中小型事業適用 )」、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利息條款變更同意書、「增補 條款約定書(受影響中小型事業貸款寬限期適用)」;「( 1,700萬元)中期擔保放款借據」、「振興資金貸款增補條 款約定書(受影響中小型事業適用)」、借據條款變更約定 書、利息條款變更同意書、「增補條款約定書(受影響中小 型事業貸款寬限期適用)」;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 款(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原告111年3月14日 、7日、4日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 執各2份等件影本為證,核屬相符;又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暨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




編號 借款日 ↓ 到期日 (民國) 借款本金 (新臺幣) 尚欠本金 (新臺幣) 最後 付息日 (民國) 利息計算 期間 (民國) 年 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民國) 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 106.6.30 ↓ 111.6.30 3,500萬元 2,730萬元 111.1.30 自111年1月 31日起至清償日止 1.75% 自111年3月1日起至111年8月31日止 自111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09.8.4 ↓ 114.8.4 300萬元 300萬元 111.2.4 自111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75% 自111年3月5日起至111年9月4日止 自111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09.8.4 ↓ 114.8.4 1,700萬元 1,700萬元 111.2.4 自111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75% 自111年3月5日起至111年9月4日止 自111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上合計請求金額為新臺幣4,7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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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